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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字之差 险些遭受损失
  近日,在外地工作的刘先生接到老家的电话,得知侄子要在一个月之后结婚。为了给侄子一个惊喜,刘先生就借着回家探亲的机会在县城一家影楼为侄子预订了一套价值1998元的婚纱照,准备作为结婚礼物送给侄子。为表示诚意,刘先生付给影楼500元订金,并答应余款在侄子来拍照时交齐。影楼为刘先生出具了一个收据并给了他一张价值1998元的预约卡。回到家,刘先生才知道侄子已经拍了婚纱照。刘先生只能把预定的婚纱照退掉,把现金送给侄子做贺礼。第二天,刘先生来到影楼说明情况,影楼却说刘先生属于单方违约,定金不能退。刘先生说尽好话,影楼就是爱搭不理。无奈之下,刘先生只好求助于平原县消保委。
  消保委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又让刘先生出示了影楼开的收据,上面写道:“现收到刘XX定金500元……”等内容。工作人员看后马上给刘先生解释说:从影楼给你开的收据来看,你交的是 “定金”而不是 “订金”,虽是一字之差可意思大相径庭。影楼给刘先生开具的收据就相当于一个简单的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既然上面写的是“定金”,那刘先生付出的这500元钱站在法律角度讲,影楼是可以不退还的。
  通过工作人员的解释,刘先生终于明白,可又不甘心白白损失500元钱,于是他又想让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从中调解一下。清楚了刘先生的意愿后,又考虑到影楼为此确实也没有什么损失,消保委工作人员就亲自来到该影楼进行调解。经过一番调解,影楼终于同意退还刘先生的500元钱。
  我国法律规定,“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支付方收回,合同未能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相比之下,“订金”并不是很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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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消费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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