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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文体活动 风险需自担

  为了鼓励群众广泛参与文体活动,体现合理分配风险原则,《民法典》设置了“自甘冒险”条款。群众在参加打球、游泳、滑雪等文体活动时,应当考虑身体状态是否允许,有没有能力规避其中的风险。
现实案例 原告打羽毛球被击伤右眼,法院判决被告无责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自甘冒险”条款审理一起案件。
  该案中,原告与被告均为羽毛球爱好者。在一次比赛过程中,原告被被告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被告立即带其就医,但依然造成损伤。
  事后,原告以被告构成重大过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法院认为,羽毛球运动较为突出的风险即参赛者被羽毛球击中。原告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被告并无主观故意伤害,无需担责。
解读 设置“自甘冒险”条款,坚守合法行为边界
  “自甘冒险”条款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
  《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
  传统判案思维,往往会倾向于弱势一方或受伤一方,久而久之,类似判决被打上了“谁弱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的烙印,有碍于公平正义。
  该案中,被告在羽毛球场上击球系常规动作,不能苛求其尽到对不可预见性行为的观察注意义务。原告作为多年羽毛球爱好者,应当预见这项运动的潜在风险,应视为“自甘冒险”,对造成的后果自负。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民法典》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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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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