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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新医保异地报销政策下月实施
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下调
作者:尹晓燕
  本报讯(记者 尹晓燕 通讯员 陈洁)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规范异地就医办理程序,《德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办法》主要内容分为异地转诊医疗、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异地急诊、医疗费用报销等6部分。与之前政策相比,进一步简化重大疾病转诊手续。恶性肿瘤、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可直接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进行联网结算,未联网结算的可凭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回参保地报销。放宽了异地急诊办理备案时间,发生异地急诊的参保人员入院后,应于出院前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较之前发生异地急诊的参保人员入院后,应由委托人于入院7个工作日内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取消“入院7个工作日内”的限制。
  对于异地安置(工作)人员医疗,新的政策更加便民。文件新增办理了异地居住证的参保人,在证件有效期内在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异地安置备案手续放宽到出院前。此外,还进一步降低了居民参保个人首先自付比例,提高了参保人异地就诊报销比例。办理了异地转诊、异地急诊的居民参保人的个人首先自负比例调整为20%,较之前减少5%;对未办理异地转诊备案的居民参保人,由之前起付线以上部分只报销20%,调整为个人首先自负30%后按比例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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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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