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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朋友圈等数据可当刑案证据
  日前,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当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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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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