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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指导案例
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雷某齐名下。
  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最高法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 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该指导性案例从婚姻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原意出发,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有利于惩戒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非法行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财产权益。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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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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