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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国富”与“民富”
  “十二五”时期,在适当降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国家收入比例的同时,更应着重改善财政支出结构,使之向民众公平受益的方向倾斜。“国富”的另一种形式是国企大量占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这种情形好不好,要看国企对全民福祉的改进是否起到了必要的作用。
  “十二五”时期,一方面要逐步减少国企占用社会资源和占用社会财富的比重,另一方面,应强化国企的利润上缴,使全国民众普遍受益,如直接用于全国居民社会保障账户的充实。 “民富”的一种形式是人均收入水平以较快速度增长。这种情形是否就一定有利于人民福利普遍增进,要看是普遍增长,还是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情形下的增长。
  “十二五”时期,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速度应适当快于平均增长速度,否则必然导致平均收入水平快速增长的同时收入差距却不断扩大的结果。“民富”的另一种形式是民众收入水平普遍增长,但却承受着高价格水平,同时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压力而幸福感降低。这种形式的“民富”是“十二五”时期最应预防的,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覆盖绝大多数的民众、覆盖民众最担心的方面。 钟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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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版:论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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