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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水平
  本报讯(通讯员 宋春英)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水平,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县确定自 2018年 1月 1日起,对用人单位 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县连续14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本次调整后 1-4级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 160元,护理费人均增加148元,工亡遗属人均增加 55元,调整后三项待遇分别达到人均 2724元、1952元和 1039元,这一惠民政策极大的保障了伤残职工的生活待遇水平。
  调整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待遇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家属的关怀,我县确保 2018年 8月底前将调涨及补发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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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齐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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