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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人口形势,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国策的地位,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开展依法加强社会抚养费征缴活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
  凡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0一五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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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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