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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斩断高利贷的“黑手”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针对中老年群体的“套路贷”频出,造成了恶劣影响。《民法典》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表明了国家对高利贷进行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
现实案例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受害人可报案寻求帮助
  大二学生小钱在学校内通过“校园贷”小广告借款3000元,该校园贷声称月息不到1%。但小钱借款后,半年时间内,在利滚利的情况下背负的债务近10万元。
  据了解,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且并未明确出现“禁止高利放贷”等字样。
  《民法典》则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高利贷,为日后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该案中,小钱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帮助。
解读 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化利率24%
  陵城区法院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这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民间借贷。即借贷必须有标准化、规范化的利率规定合同,其利率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化利率24%,且要根据放款地区的总体经济水平或者市场准则,进行利率规定。这就让那些用各种名目增加灰色利息的行为得到遏制。
  法官介绍,很多高利贷的放款方式都是通过自然人合同进行,名义上是两个人签署借款合同,实则是一个放贷团体出钱,这种借款有着高昂的利息以及逾期罚息。《民法典》明确了相关条款,我们俗称的“砍头息”“断头息”有望被彻底消除。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142条第1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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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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