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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明年施行
作者:刘臻
  本报讯(记者刘臻)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德州市燃煤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防治燃煤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办法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燃煤污染防治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构建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的煤炭清洁利用体系。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燃煤污染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燃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对燃煤污染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办法明确,德州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耗煤行业准入。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和煤炭替代措施,推广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减少煤炭消费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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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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