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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仲裁误时又失信
  仲裁与诉讼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两种基本的法律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对于表现国家干预的诉讼制度而言,仲裁更具有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契合的高效快捷、省时省力及费用较低的特点,因此,它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为公民和企业所青睐。在我国,由于仲裁的发展历史较短,有的当事人对仲裁的了解不够,因而存在影响正确行使仲裁权利,或者因持消极态度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境地的情况,读者当以此为鉴。手捧法院的裁定书,某私营业主吴某懊悔不迭。当初要是听下属小田的建议直接仲裁,也不至于现在既延误时间又赔上诉讼费,得不偿失。
  原来,两年前吴某将一批轻纺原料卖给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因为其中一批货降价处理,双方又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如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去年9月份纺织厂转制,新老板罗某不认旧账,双方发生争议。吴某准备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合同支付余款,当时下属小田提醒按协议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吴某认为自己有朋友在法院,还是向法院起诉为好,于是起诉时隐瞒了有仲裁约定的补充协议。法院开庭前,纺织厂代理律师提交了补充协议并以双方已有仲裁约定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遂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吴某隐藏补充协议不提交,其结果是费钱又误事,而且还落了个不守信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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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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