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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劳动合同
  法官同志:
  4年前,我与一家大学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我大学毕业后,在公司就业,如一方违约,必须支付1万元违约金。而今,我已大学毕业,可公司一直没有安排我就业。在我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亮出底线:只愿支付违约金,不可能安排我就业。我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遭到断然拒绝。请问:我究竟能否要求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 肖卉肖卉同志:
  你不能要求公司按照 《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因为大学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也不能替代劳动合同。
  此类就业协议书一般由教育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其依据是1989年原教育部颁布的 《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1997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它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其作用在于,就业协议是教育部门制定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派遣、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尤其是在就业协议中就服务期、违约金等涉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应在日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中予以认可。如毕业生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未根据预约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对预约的违反,必须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止于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时。即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报到,其使命就已完成。其关键在于,毕业生必须凭就业协议书,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只有另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才能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并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约束。否则,只能按违约行为处理。而你的情形,仅仅限于就业协议书,而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然不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保护,不能获取经济补偿。
  本案提醒学子:务必准确把握就业协议书的含义及其功效,切不可将其等同于劳动合同、等同于就业。为避免学校、用人单位“反悔”而造成的损害,可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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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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