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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确保全市经济普查顺利进行
作者:市经普办
  本报讯 为搞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对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的开展进行了部署。涉及全市各级、各行各业、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大规模经济普查活动,将在2008年12至2009年2月进行。届时,普查工作人员将到各单位、企业调查询问登记有关情况、填报有关普查报表。
  为明确社会各界在经济普查中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和普查数据质量,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各级政府、部门、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提出了如下要求: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市经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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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3 版: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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