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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面劳动合同忽视不得
  时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务纠纷频繁发生,在这些纠纷中,劳动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拿不出确凿的证据进行维权。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时候,维权意识不够,只是听信用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口头承诺,而忽视了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
  从理论上说,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两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肯定、有据,便于履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而口头合同,虽然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后,往往因口说无凭而难以处理。因此,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时,必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除了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形式以外,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还要注意其内容。这在《劳动法》中已经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以上各条款都只是概括性的规定,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一定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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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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