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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监控纳入司法审查
  “公共场所情侣亲昵、女性不慎走光等,电子眼将不能故意摄录,更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对外发布。”日前,北京警方全市清查电子眼,对违法安装、使用电子眼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电子监控涉及公民隐私权,北京警方对电子眼的清查非常有必要。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他国的经验,将这种监控的权力纳入司法审查。司法审查可以分为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事先审查是指,设立电子监控时,必须向法院申请,得到法院的许可。事后审查包括三种:一是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电子监控系统;二是发生隐私泄露时,有权向法院调取监控录像,以便确定是否有侵权行为;三是在发生民事纠纷或者刑事追诉时,当有关机关用监控的录像作为证据时,法院必须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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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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