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丈夫三番五次诉离婚 妻子疑夫外遇拒不应
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近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原、被告双方结婚21年后,终因感情不和致使家庭破裂,该院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3月在商河县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孩,已15岁。原告李某于2005年4月和12月两次在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均判决不准离婚。

丈夫诉称,夫妻感情本不和

  李某说:我与被告由于婚前彼此性格不十分了解,所以婚后不久双方便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和打架,被告脾气暴躁,双方缺乏共同语言,根本无法正常交流,致使我婚后多年来遭受极大伤害。为此,我曾于2005年4月和12月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判令不准离婚。但自2006年10月法院第二次判令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夫妻关系没有得到任何改善,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无和好的希望。

  妻子辩称,他因有外遇而变心

  高某说:我们的婚姻历经坎坷,来之不易,至今尚未破裂。婚后20年中,我们建立起美满幸福的夫妻感情,彼此恩爱,相互帮助,我主内兼营小生意勤俭持家,他主外专心工作辛苦顾家,从一个居无定所、生活艰辛的困难家庭发展到今天居住舒适、衣食无忧的幸福家园,此间虽因家庭琐事也曾产生过小摩擦,但事发后完全修复不留痕迹,也在情理之中,应属正常。李某之所以利令智昏地提出离婚,是因为受社会不良风气的感染,思想上产生了喜新厌旧的倾向,与一年轻女子来往甚密,关系暧昧,望法院明查。

  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破裂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2005年4月始至今已三次提出离婚,前两次经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得到缓和,本次起诉被告高某虽不同意离婚,但庭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曾多次发生纠纷,被告也因此使身体受到伤害。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也曾协议离婚,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以准许。判决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婚后收养女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双方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张玉成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丈夫三番五次诉离婚 妻子疑夫外遇拒不应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法制】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