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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义务教育,教育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从今年秋季起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这一郑重宣告,在两会内外,在全国教育界引起热烈反响。这是我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然要求;这是党和政府高度关注民生、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的具体行动;这也是对教育战线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和均衡发展提出的新的部署。
  “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必将成为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此,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进行了解读、评点。
  城乡全面免费使义务教育“实至名归”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是有法律依据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附则中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国务院随时可以宣布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免费义务教育之所以先在农村实施,是因为政府把农村教育摆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
  在世界170多个国家中,义务教育阶段都是既免除学费,又免除杂费,这是国际通例。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国家对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没有规定免除杂费。1992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但在执行过程中,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学校面临经费困难,杂费变成事实上的学费,所以,这么多年来,我们并没有实现国际通行的免费义务教育。而这次宣布城市也免除学杂费,传达出一个很强烈的信号:我国公共财政的能力和政府促进教育公平的信念,已经到了可以按照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时候了。
  我国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2006年,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007年,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008年,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一步一步,中国的免费义务教育步伐走得扎实而有力。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于政府承担的责任划分得很清楚。也就是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和学校建设、校舍维修、生均公用经费等费用,原则上不需要老百姓掏钱,而由政府承担。政府工作报告宣布 “在全国城乡普遍实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尽快实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条款和方向,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迈出的可喜的一步,可以说是教育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对1.5亿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无论是横向比较还是纵向比较,都使得我国成为全球范围内免费义务教育程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这标志着我国教育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当然,这样一项成果要落到实处,还需要各地政府付出前所未有的更大努力。
  新的历史起点对教育提出更高要求

  城乡义务教育全部免除学杂费,要求各级政府在其辖区内更加均衡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不要拉开明显的差距,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历史遗留的重点校、示范校还没有完全消化。如果社会上有择校需求,可以找民办学校,“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办”。
  目前意见比较集中的是,城市免除学杂费的缺口主要由地方财政来负担,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相对困难的城镇给予补贴支持。对于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缺口,原则上也由地方财政补足,如果有困难,中央财政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支持。据初步了解,中央财政会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压力较大的沿海城市予以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平等地接受教育。当然,这并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到位的,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决策。    余冠仕 赵秀红 柴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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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教育·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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