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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彩礼能退还吗?


  案件回放:近日,德州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现金1.6万元。2005年9月份,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确定恋爱关系。在原、被告恋爱、订婚期间,原告给被告父母订婚款现金1.6万元,后双方因性格不合要求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订婚款,而被告认为订婚款是原告自愿赠与且是原告提出退婚拒绝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订婚是婚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上述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王某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现金1.6万元。
  律师说法:目前我国农村一直有订婚、送彩礼的习俗,而且数额越来越大,而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我国婚姻法对男女双方的婚约行为采取不鼓励不禁止的态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针对彩礼纠纷越来越多的现实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出台,给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强了案件的实际操作性,限制了法官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随意性,也使婚姻受损一方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护。本案法院依据此条款做出判决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宋国华 纪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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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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