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黄宝莲)工程建设领域是否存在不合规定的保证金,有关部门将进行全面摸底,如果存在的话将限期督促返还。
9月27日,山东省出台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
根据要求,我市将在10月10日前,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的原则,组织摸清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缴纳保证金的底数,包括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超额收取和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建立工作台账。
同时,按照“谁收取谁返还、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组织制定返还计划,落实返还工作责任,12月底前将保留的4类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部分全部返还到位,并按规定或约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市场主体间按合同约定收取但未按时返还的保证金,各市、县(市、区)要限期督促返还,必要时协调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此次,我省明确提出,各地要立即废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类保证金,不允许以各种名义擅自新设立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别按合同价款的1%缴纳,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2年内未发生拖欠的可减免缴纳,发生严重拖欠不良行为的按2%缴纳。
而且,对继续收取已取消保证金、擅自新设保证金项目、违规提高收取标准、不按时返还保证金的,省有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并作为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公示。还将将推行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制度,具备条件的也可采用工程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缴纳。
此外,将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省有关部门还将按照职责分工,尽快修订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