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政研究所颁发给学生的毕业证
鸦片战争后,为维护清政府的统治,全国各地兴起了开西学、兴学堂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各类法政学堂相继成立。德州市档案馆馆藏一张山东法政研究所的毕业证,是这一历史阶段的重要见证。
清末民初的山东法学教育
1906年,山东巡抚杨士骧奉旨率同布政使英建斌、提学使连甲,创办了山东法政学堂,培养专门文官和司法官,校址设在今济南市立第一医院院内。教师多为日本人,在学制、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方面均仿效日本,教科书亦全由日本人著述,毕业学生近千人,此后又相继成立了山东高等巡警学堂、曹州警务学堂和泰安警务学堂。 1910年,又设立山东法律学堂,以培养司法官为主。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颁布壬子癸丑学制,对晚清教育进行了改革,山东法政学堂易名为山东法政学校,山东法律学堂改称为山东法律学校。 1913年,按照《专门学校令》将上述两校合并,改名为山东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学员共计1118人,每年教育经费76000元,是当时工业、农业、矿业、商业、医学、法政6个专门学校中学生最多、经费最充足的学校。该校以培训地方文官和司法官为宗旨。设有法律本科,学制三年;研究科,学制一年;预科,学制二年。学员年龄多为30岁以上的现任官员或地方绅士。教师骨干多数是日本留学生,在课程设置、学制和教材教法等方面都是仿效日本模式。
馆藏的法政研究所毕业证
馆藏的民国时期的山东法政研究所的毕业证,颁发于民国三年(1914年),主要内容是:山东德县人李之桢,现年30岁,在本所学习1年期满,考试合格,特予毕业。这张毕业证的珍贵之处在于标明了在校期间的研修科目,主要有:法学通论、物权法、财政学、民法、国际公法、债权法、行政法、刑律、经济原理等,对研究民国法学教育的学科设置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国法学教育取得的成就和贡献
一是形成了现代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规范整理,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学教育模式中学习改善,在教学理念、学科设置、学制安排、课程规划等方面,形成了一套符合现代法学教育规律的制度体系,为今天的现代法学教育提供了基本模型。
二是造就法学理论与实践人才。他们毕业之后或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或服务于司法实践,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实务工作,纷纷著书立说,向中国介绍西方法学思想,传播现代法学理念,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事业不遗余力。
三是活跃了国内法学学术气氛。民国时期兴盛的法学教育,引发了国内法学学术研究的热潮,一些大学汇集了很多当时的法学名家前往执教,形成了浓厚的学术研究氛围,推动了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