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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县“醉驾入刑”第一案宣判
司机被判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作者:照明特邀记者晓强
  □记者 照明 特邀记者 晓强 通讯员 邢杰报道
  本报讯7月22日,县人民法院对陵县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表示服判。
  5月12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无证且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省道353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丁庄乡薛庄村南路段时,被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被告人刘某明知自己饮酒,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触犯了《刑法》,最终接受应有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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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政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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