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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付租金要解约,陵城法院促合作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不少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面对一起因合同履行引发的纠纷,陵城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劝导双方继续履行生效合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案情
未及时预付租金,对方认为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被告某科技公司曾与原告某家具公司签订《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双方约定,首期租金作为预付款,之后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交付了租赁厂房,原告向被告预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租金4万元。2020年5月20日,被告以原告应当提前预付3个月租金,原告拖欠房租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原告收到被告律师函后,于2020年5月29日向被告支付了3月至5月期间的租金4万元,拟继续履行原合同。然而,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新规
法院积极调解,促合同继续履行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对厂房租金是在被告催要后履行的说法并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对首期租金支付方式进行了预付约定,之后支付方式未明确写明,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证据不足。
  鉴于双方矛盾激烈,法官多次进行调解。考虑到原告企业经营良好,只是受疫情影响,前期资金周转不顺,因而推迟支付。经过耐心劝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原告应及时支付租赁款。(记者董建新通讯员王美玲整理)
法官解析
  该案争议焦点为:5月29日支付厂房租赁费是否构成违约。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对于这类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案中,新冠肺炎疫情并不能成为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但考虑到疫情实际影响,承租方未能及时预付租金,且在出租方催要后第一时间履行。法院利用调处对接机制促进双方达成和解,确定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方案。本案判决过程促进了企业间的合作,维护了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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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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