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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宁自然罚告字[2019]第75-1号
齐书林:
  你于2004年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刘营伍乡王营伍村集体土地4340.91平方米(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事厂房等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齐书林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4340.91平方米耕地,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罚款为108522.75元(大写:拾万捌仟伍佰贰拾贰元柒角伍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或者到本局直接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科室:执法办 电话:5068258
  地址:宁津县东环路南首
宁津县自然资源局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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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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