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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政策惠企利民
——德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点政策摘编(上)
  企业享受社保费“减免返还”政策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1.政策内容:2020年2月至年底,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2.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3.进展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共为1.2万多家参保单位直接减轻缴费负担超过15亿元。
  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1.政策内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适用对象: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1.政策内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将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2.申领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其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的20%)。
  3.申领流程:由人社部门进行数据处理比对,筛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企业;企业进行确认;经办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4.进展情况:截至9月底,全市共为3700多家企业返还稳岗补贴7820万元,稳定就业岗位17.35万个。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政策
  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保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2.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目前为93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个月后,从第4个月起用人单位可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继续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协议规定的就业见习补贴期满。
  2.适用对象:择业派遣期内(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周岁至24周岁失业或未就业青年。
  3.政策标准: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见习单位按规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政策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保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保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参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管理规定执行。
  2.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3.申领条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按照《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2.适用对象:各类企业。
创业扶持政策
  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家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2.补贴标准:小微企业不低于2万元,个体工商户5000元。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2.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3.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3000元的标准计算。
  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1.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
  2.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3.政策标准: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政策内容:各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本市以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奖补。
  2.适用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3.奖补标准:每家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成功引进返乡创业的给予每人1万元的奖补资金。
  创业孵化补贴
  1.政策内容: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按照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适用对象: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社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3.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其中认定为市级基地、园区的最高奖补50万元,认定为县级基地、园区的最高奖补10万元。
  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奖补政策
  1.政策内容: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根据其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给予一次性奖补,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安排。
  2.适用对象:省里认定的省级创业创新示范综合体。
  3.政策标准:综合考虑综合体规模、评审情况、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等因素,给予举办主体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奖补。
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适用对象: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企业。
  3.补贴标准:新录用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我市规定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原则上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之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
  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培训补贴政策
  1.政策内容: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根据其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由参加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当地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向线上平台支付培训补贴。
  2.适用对象:人社部门确定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线上培训平台。
  3.补贴标准:根据其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重点群体人数,按照我市该培训项目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计算。
就业扶贫政策
  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
  1.政策内容: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
  2.补贴标准:按照我市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1.政策内容: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适当补助。
  2.适用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3.补助标准: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补助。
  市级就业扶贫基地一次性奖补
  1.政策内容:对吸纳不少于5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我市对口帮扶地区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吸纳的贫困劳动力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就业扶贫基地,认定为市级就业扶贫基地,并给予一次性奖补。
  2.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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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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