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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霸王条款”不再任性
  日常消费中,“霸王条款”屡见不鲜。《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给予进一步规范,对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方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再平衡,加重了提供方的责任,让“霸王条款”不再任性。
案情
群众办理游泳卡,退换“霸王条款”引纠纷
  近日,德城区吴某办了一张游泳卡,不限次数。去游了几次后感觉身体不适,住院检查后,医生说吴某患有心脏疾病,不建议剧烈运动。出院后他到游泳馆协商,希望能退卡退钱。
  然而,游泳馆负责人称,会员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且会员卡只限本人使用,如果转给其他人,需要另外交360元的“转卡费”。吴某说,关于转卡详细规定,游泳馆事前并未告知,因此对该规定,吴某并不认可,并将游泳馆告上法庭。
新规
《民法典》对格式条款进行具体规定
  法官介绍,所谓的“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不能成立。在《民法典》中,对这类格式条款解释得更加详细。最终,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吴某的游泳卡免费转给家人使用。
  据介绍,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平时所说的“霸王条款”,多是格式条款。《民法典》对无效格式条款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增加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内容,相比现行法律法规更加科学。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官解析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强调“当事人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这就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本质特征。增加“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如果提供方未履行,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这就避免了一些商家在密密麻麻的格式条款内加入“隐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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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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