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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作用,有效开展生态保护——
打造生态司法“平原样本”
作者:董建新本报
  近日,针对两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平原县法院作出环保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责令平原县卫生健康局监督两个乡镇卫生院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9月27日,污水处理设施全部验收合格。
  今年以来,平原县法院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精心打造特色生态司法“平原样本”。
顺应变革,环资审判专门化
  平原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英君介绍,审理环境资源案件,往往会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中的两类或三类法律关系,传统的诉讼分立模式,难以适应这类案件审判需要。
  为破解瓶颈,2017年6月,平原县法院在前曹法庭挂牌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组建了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的专业审判队伍,构建集刑事、民事、行政于一体的“三审合一”生态环境审判模式,采取环保案件集中管辖、独立办案。今年6月,平原县法院又挂牌成立了环境资源巡回法庭。
  同时,为了实现生态司法专业化和裁判尺度统一化,平原县法院先后制定《规范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暂行办法》《平原生态司法修复实施办法》等10余套规范性文件,与县检察院、农业农村局等建立联席制度,通过成员单位协调配合、联动互动,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增强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合力。“环境资源案件在审判理念与裁判标准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推进专家陪审、专家辅助人制度十分必要。”刘英君说。工作中,平原县法院与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定期召开司法审查与行政执法工作良性互动会,针对环保行政非诉执行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完善环境治理方式。聘请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4位教授为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咨询专家,实现双方在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实务方面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自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结各类生态环境资源案件43件,案件涉及环境污染防护、土地、林业等多个方面。
探索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
  近日,平原县法院审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高某、郑某、刘某在平原县外贸北货厂一废弃仓库经营电镀锌业务,并在废弃仓库南北两侧挖掘土坑,用来排放污水。土坑没有经过任何防渗处理,大量污水直接渗入地下,造成污染。经检测,渗坑水土混合物样品中锌和铬含量分别超过法定排放标准的1932倍和3880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承担修复环境费用,鉴于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时间较短,经合议庭合议适用缓刑。据此,判决被告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缓期执行,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8万元。该案入选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平原县法院探索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机制,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到司法实践中。针对案件情况,责令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被告人依法缴纳相应的生态修复费用,采取“补栽复绿”“劳务补偿”等形式及时修复受损环境。
宣传先行,提升普法效果
  近日,平原县法院建立全省首个以环境资源审判和生态文明法治为主题的生态文明法治教育基地,基地共400余平方米,设置5个主题篇章,运用先进的信息化及全息影像技术,深入开展环保法治宣传。基地投入使用后,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组多次前来参观。截至目前,基地已接待人员7000余人次。
  今年8月,平原县法院处理一起养殖污染环境案,当事人被处罚金。法官特意来到案发地开展以案释法活动,对群众释法明理、现场普法。这让群众明白了,如果养殖不规范造成环境污染,也会触犯法律,必须依法依规经营。“普法现场设在田间地头、来到群众中间,效果很好。 ”看到群众认真询问有关情况,刘英君更坚定了开展巡回审判、普法进乡村的决心。“将法院审判功能体现在法庭之外,坚持预防为主,从源头上推动环境改善。我们将深度介入环境综合治理,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平原县法院院长厚德顺说。
□本报记者董建新本报通讯员王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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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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