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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意见
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
作者:自治区、直辖市
  ■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
  ■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据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格局,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集中支持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加快补上“三农”发展短板,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指出,要以坚持优先保障、务求实效,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统筹使用、规范管理为工作原则,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年度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核算,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达到50%以上。《意见》列出五项重点举措:
  一要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对所辖市、县设定差异化计提标准,中央将根据实际支出情况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是否达到要求。
  二要做好与相关政策衔接。各地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保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总体稳定。
  三要建立市县留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统筹的资金调剂机制。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安排使用,重点向县级倾斜,赋予县级政府合理使用资金自主权。中央财政继续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筹使用。允许各地根据乡村振兴实际需要,整合使用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确保对农业农村投入切实增加。
  五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核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严格核定土地出让成本性支出。《意见》要求,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2020年年底前制定具体措施并报中央农办。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督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土地出让相关政策落实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出让收支信息平台,严肃查处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应缴国库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虚增土地出让成本、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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