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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清权明”方可“派”有权威“驻”有优势
  近日,德州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 《关于加强和改进县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在全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供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习。通过对这两个文件的学习研究,笔者认为,县级派驻机构要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发挥出“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首先要做到“责清权明”。
  “责清权明”才能有的放矢。方向清则道路明,道路明则事可成。以往县级派驻机构工作中出现监督责任履行不力,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名实不符等问题,责不清、权不明是一关键因素。市纪委下发的这个两个文件,既明确了县级派驻机构与县市区纪委检查局的关系,也明确了其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使其在履职过程中监督执纪问责有了标准,明了方向,工作起来更加有的放矢,势必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责清权明”才能依法执纪。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这就要求各行各业做到依法办事。作为县级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也应做到依法执纪。如此,就需要明确哪些自己能做,哪些自己不能做。以往,因为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造成少数县级派驻机构自我约束不严,有的到部门单位吃吃喝喝,与部门单位拉拉扯扯,甚至收受礼品、报销账目等,不能依法执纪。这不仅大大消弱了监督效果,而且还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权威和良好形象。市纪委下发的这两个文件,不仅规定了其代表派出机关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8个职责,在履职过程中行使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等4个权限,而且严明了工作纪律,严令禁止9种行为,并对违反的给予处分。这就使县级派驻机构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有了一个明确的界线,为依法执纪提供了保障。
  加强县级派驻机构工作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决定的,是落实监督责任的内在要求,还是提升监督效能的必然选择,而在这过程中要发挥其“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就要保障其“责清权明”。只有此,县级派驻机构监督执纪问责中才能收到应有效果。□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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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论苑·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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