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教育部对网友在“两会”期间提出的“教师惩戒权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回应:“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惩戒权”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为此,教育专家提醒——
教师不敢轻易使用 “惩戒权”
德州市某小学四年级孔老师,最近“犯了错误”。班上一位同学上课摆弄手机,经几次提醒后仍不改正,孔老师罚其放学后留校,将当堂所学课文抄写两遍。家长听说此事,气冲冲地找到校长投诉, “孔老师体罚学生,不让放学,伤害了孩子自尊心。”
“我也是为了孩子好,惩罚学生抄课文,只想让其认识到错误,并将上课没学到的知识在课后补习好。”孔老师觉得很委屈, “现在的学生太难管,有自己的主意,家长中又有不少一味袒护孩子的情况,我一直谨小慎微,不敢惩戒,害怕被说成是体罚学生,但对孩子的错误又不能视而不见,真是左右为难。”
市区另一所小学的李老师,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 “对于孩子所犯的错误,放任不管,愧对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适当的惩戒倒是可以让孩子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惩戒的不利因素已在我们教师心中被无限放大,害怕孩子自信心会受到伤害,害怕被家长投诉……我们夹在中间,为 ‘不犯错误’,只能少使用,甚至不使用惩戒。”
“惩戒”是教师职业固有权力
“惩戒绝不等同于体罚。”德州学院教育系办公室主任、副教授张兴峰介绍, “惩戒一直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之一,在现实教育生活中确实存在,并一直发挥着作用。惩戒权是教师职业所固有的一种权力,也是由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所决定的一种教育方式。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时期,可塑性较强,教师正面的教育引导和相应的惩戒,都有助于增强教育效果。”
“惩戒不仅是教师的权力,而且是一项义务。”张教授说, “过去,由于教师在惩戒学生时,使用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人们误将教师对学生的惩戒混同于或等同于体罚。于是,完全否定了教师拥有对学生惩戒的权力,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如今教师在教育学生中刻意回避着惩戒,也是不利于学生成长的。”
惩戒学生应公正、合情、合理
“虽然法律赋予了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但并不表明教师可以因此而滥用,需知惩戒只是手段,不是目的,惩戒是为了让学生向好的方面发展。”张教授说。
“惩戒教育应注意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应该让学生感到有丝毫的侮辱和歧视,更不能对学生进行挖苦和讽刺。要对事不对人,让学生知道,惩戒他是为了教育他、帮助他。 ”张教授表示,“在实施惩戒教育中,不要偏心狭隘,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将工作、生活中的不悦情绪发泄到学生身上。”
此外,在教育学生时,教师一定要客观地分析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情绪状态、家庭状况及具体的违规情景等,一定要做到因人而异,对症下药,避免自己在盛怒或情绪冲动时使用惩处,从而保证学生受到的惩处公正、合情、合理。
□本报记者 袁芳 本报通讯员 刘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