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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出台
■C1驾照基准价2300元/人 ■驾校上浮不得超过20% ■学员中途退学按规定退还学费
作者:刘臻
  本报讯 (记者 刘臻 通讯员 赵静)日前,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我市所有驾校必须遵守收费标准,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新标准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通知要求,新标准含结业证书及培训记录工本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证规定的培训学时和培训质量,不得擅自减少培训学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培训教材,培训教材费按定价另行收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对考试不合格学员要求继续参加相应培训的,培训费应按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学员中途退学的,应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予以退还。
  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新标准(不含交警部门收取的考试费710元)为:大型客车A1为2600元(元/人·期);牵引车A2为2800元(元/人·期);城市公交车A3为3500元 (元/人·期);中型客车B1为2400元(元/人·期);大型货车B2为2900元 (元/人·期);小型汽车C1为2300元(元/人·期);小型自动挡汽车C2为2300元(元/人·期);低速载货汽车C3为900元(元/人·期);三轮汽车C4为600元 (元/人·期)。
  新收费标准为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基准价格,各培训机构下浮不得突破省规定的最低标准2080元,上浮不得突破基准价的20%。连续3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质量信誉考核被评为AAA级的驾校可以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 [2011] 6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市物价、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不按规定标准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不按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市民如发现有驾校存在以上违规现象,可拨打市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或到交通局运管处驾培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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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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