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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主张“AA”婚内薪酬约定有效
  案情:欣怡和李刚婚前曾书面约定婚后财产实行“AA”制,各花各的钱。婚后不久,他们生下一个女儿。李刚跟欣怡商量,让欣怡离职在家带女儿并操持家务,他每月支付给欣怡劳动报酬2000元。欣怡答应下来,双方另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后因李刚染上赌博恶习,欣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刚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计2万元。李刚同意离婚,但拒绝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
  说法:李刚是否要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的关键在于欣怡和李刚婚内约定的劳动报酬是否有效?所谓劳动报酬,是指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它是基于劳资关系而产生的。而在婚姻关系中不存在谁给谁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但这并不是说欣怡和李刚的这种薪酬约定就是无效的。
  我国《婚烟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欣怡和李刚之间约定的“劳动报酬”应视为双方对婚内财产的一种约定。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时均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约定是有效的,李刚应向欣怡支付“劳动报酬”。□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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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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