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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联手“盯紧”刑拘未报捕案件
  本报讯 (高忠祥 董海徽)8月31日,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会签了《关于未提请逮捕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加强对捕前刑事拘留案件的检察监督。
  据了解,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因种种原因认为不宜启动刑事追诉程序的,在经内部审批程序后,就对案件做了撤案处理,或者是对被拘留人进行了劳动教养,或给予治安处罚。这种内部审批的办案机制因缺乏外部监督制约手段,容易使侦查人员麻痹大意,致使有时立案仓促,拘留随意,极易产生错案,同时也不利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稳定。
  该《办法》要求,凡是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未提请逮捕,做撤案、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等其他处理的案件,在报公安机关法制科审查的同时,必须要报送检察机关,由双方进行审查。该《办法》还要求,侦查机关在刑事拘留后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应当继续补充侦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到期后,除了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或直接移送起诉的案件外,要报检察机关审查。
  该院检察长梁志宝介绍说,通过会签《办法》,对侦查机关刑事拘留未报捕案件实施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检察审查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侦查机关规范、公正执法,同时也健全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手段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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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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