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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仍收购 触犯法律被处罚
作者:张玉成房
  齐河讯 一男子贪图便宜,明知是盗窃来的赃物仍然收购,结果触犯法律。近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梁某罚金2万元。
  被告人梁某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08年秋后,与其同村的梁某某及另一男子宋某到其收购站卖铸铁栅栏,后二人告知梁某铁栅栏是盗窃来的,梁某竟然照收不误。此后,梁某某二人隔几天就来销售盗窃来的铁栅栏,梁某全部收下。2009年2月27日,梁某某行窃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经顺藤摸瓜,同伙宋某落网,梁某也被采取了强制措施。
  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秋开始,梁某某、宋某夜间骑摩托车和脚蹬三轮车并携带工具,先后盗窃多家企业的铁栅栏围墙,作案13次,盗窃铸铁栅栏围墙200多米。被告人梁某在明知这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梁某虽未参与盗窃,但其行为使梁某某、宋某盗窃所得赃物的来源被掩饰、隐瞒,同样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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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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