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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禁止单位、公民私自收养弃婴
作者:儿
  据悉,从4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国内公民依法收养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收养登记数量不断上升,大量弃婴(儿)通过合法的收养程序进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是,也有一些国内公民出于爱心、善心或不懂法等原因,在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捡拾弃婴或是自行收养或是送给他人收养,因没有依法建立抚养或收养关系,导致这些弃婴(儿)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于2008年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联合下发了 《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广泛深入宣传通知精神,集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2009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问题。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养弃婴(儿)或将弃婴(儿)转送他人。 周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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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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