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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及预防


  近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各级扶持“三农”力 度 的 加大,各类惠农支农款项和村集体发展资金日渐增多。由于农村基层干部掌管着各项发展资金的分配落实权,利用职务 便 利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也日渐增多……
  近几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中央、省、市扶持“三农”发展力度的加大,各类惠农、支农款项和村集体发展资金等日渐增多。作为农村改革发展关键一环的农村基层干部,近年利用职务便利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增多,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对此,相关办案检察官进行了总结、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建议。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主要特点:

  一是虚报冒领,侵吞公款。一些开发力度较大的“城中村”和近郊农村,村干部对收取的集体土地征地款、土地补偿费、宅基地款等款项,采用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等手段,直接装入个人腰包。有的村干部参与工程招标,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虚增村里公共设施预算等。
  二是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一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财务人员合伙作案,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共同分赃,集体腐败,出现了一些“窝案”、“串案”。
  三是手法简单,金额较大。随着村委会主任的直选,个别心术不正的人经过贿选、拉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他们基本是当地宗族家族势力较大人员或“村霸”等,在工作中独断专行,作风粗暴,作案往往是采用直接截留或伪造单据等手段侵吞公款。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子,村干部涉案的资金达上万甚至十几万元,涉案范围几乎遍布村民委员会职权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影响极其恶劣。

  造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是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基层干部权力膨胀。凡是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村子,往往是由于党支部软弱涣散,战斗力不是很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村级党组织未能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的权力过大,因而大权独揽、为所欲为。有的基层村干部片面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认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自己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可不受党委、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导致作风不民主、骄横跋扈,搞“个人说了算”。
  二是基层党委、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有效指导和监督不够。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要求不严、标准不高、管理不力,放手让村民委员会充分自治,听之任之,放松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有些领导发现问题也是睁只眼闭只眼,对群众的举报置之不理,甚至对所谓“听话”的干部进行袒护,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村干部的腐败气焰,造成个别村民委员会成为上面不想管、下面没法管的“两不管”局面。这种权力的真空地带给农村基层干部留下了滥用权力的空间,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和“土壤”。
  三是个别村庄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村务公开制度坚持不好。据办案检察官据统计,在该院受理的农村上访案件中,有80%以上反映的是农村财务和村干部的经济问题。发案村的财务管理往往非常混乱,财务审批制度流于形式,财务人员更换频繁,业务水平偏低,导致坐支乱用,白条、收款收据入账现象严重。有的村干部人人都管账,出了问题谁也说不清;有的村不能坚持村务公开制度,透明度差;有的村甚至几年、十几年未公布账务,广大村民对村里的收支、土地转让情况、上级惠农资金的发放标准等基本上一无所知,致使农村腐败现象滋生蔓延。
  四是部分农村基层干部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某些村干部认为“村官”不是铁饭碗,过一天算一天,当一天捞一天。在一些发案的村子,村干部缺乏必备的基本素质,法制观念淡薄,目光短浅,往往被眼前利益所吸引,不能够高瞻远瞩,没有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理念,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甚至有个别人认为自己一旦当上村干部,村集体的财物就成了自己的,想花就花,想拿就拿,肆无忌惮地中饱私囊。

  加强四个方面的措施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是切实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宗旨观念教育,增强其公仆意识,自觉克服小农意识、官本位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影响。组织村干部认真学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知识,使他们掌握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管理办法,提高农村实际工作能力。通过以案说法、以会代训等形式,教育村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增强其法制观念,使他们能应用法律手段管理、保护好村民的合法财产,依法行政,更好地服务于村民。同时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管理,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科学、规范的村干部管理办法,从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对他们进行管理,依法建制、以制管人,规范村干部行为。
  二是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增加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坚持村务公开,将村里经济、财务、政务等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公开,增强村级事务办理的透明度,让村民了解实情,实行监督,消除群众的疑虑,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及办理、财务账目、干部收入、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村民宅基地审批情况、计划生育指标审批等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财务公开中的办公费、招待费、土地承包费等农民最为关心的事项,尤其要有明细账目,使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真正落到实处。对公开中存在的村务问题和不按程序公开的现象应严肃查处,及时纠正。
  三是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形成主管机关、专业部门和广大村民相结合的财务管理机制。村级财务管理不严,账目不清,往往是引发村干部职务犯罪,造成干群矛盾激化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为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在村级财务的管理上,可以采取“账前审计”和“村账乡代管”制度。账前审计,就是村级财务收支定期经乡镇审计机构审计后入账,可以由乡镇统一时间,规定村级财务审计监督日,村出纳员携带当月发生的收支单据和现金账到乡镇接受审计,经乡镇审计后入账。“村账乡代管”是由乡(镇)设置专职记账会计,村财务不设记账会计,只设现金会计,村级财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以及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登记簿或辅助账。在村级财务的开支审批上,要从开支权限上加强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应规定在哪一金额范围,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在哪一金额范围,由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签,在哪一金额范围,由两委会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避免个人说了算,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效果。
  四是严把“入口关”,真正把高素质的人才选拔到村干部队伍中来。在村“两委”换届选举时,要严格选人条件,加大交叉任职力度。把各方面素质较高的优秀人才选进村 “两委会”班子,杜绝“宗族村官”和黑恶势力把持村务,打击贿选、操纵选举的不良行为,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严格按照《党章》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选举程序,走群众路线,把政治素质好、有创新意识、群众拥护的人选进“两委会”班子,防止那些思想道德素质差、群众议论大、口碑差的人混进村干部队伍,杜绝个别乡镇党委“内定”村干部,造成选人、用人上的失误。
  □高忠祥 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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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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