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高压线不高致人亡 供电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齐兆全
  夏津讯 近日,夏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高唐县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王玉奎亲属孙士芹、刘宪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2万元。
  2008年12月4日晚,受害人王玉奎到某煤厂送煤,8时左右在煤场卸完煤后,王玉奎在向运煤的货车上抛扔捆车用的钢绳时,因钢绳触及煤场内上方10千伏高压输电线,致其当场触电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高唐县供电公司,作为该线路所有人和管理保护人,违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没有将自己管理的高压电线架到规定的安全高度,没有设立保护区标志,没有依法设立危险警示标志,未对高压输电线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对造成受害人王玉奎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齐兆全)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高压线不高致人亡 供电公司被判赔偿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4 版:法 制】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