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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家庭暴力可求助“110”
  从3月8日起,山东省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可以通过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求助。这是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一项规定。
  由于第三者介入、女性经济不独立以及自身性格弱点等原因,家庭暴力发生率一直居高不下。不过囿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家庭暴力事件很少得到公安机关的干预,而这也助长了一些家庭暴力现象的频发。此次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接警受理范围,及时出警,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制止,做好调查举证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立案侦查。
  山东省还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救助管理机构,为遭受家庭暴力请求临时救助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其他必要的临时性救助;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做好调解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医务人员对诊疗活动中发现的家庭暴力行为,做好诊疗记录,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妇联应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在受害妇女需要申请伤情鉴定、临时救助、提起诉讼时提供帮助。据了解,新办法从妇女的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六大权益的保障,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得保障重点更加突出,实际操作性更强。 王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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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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