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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脸包公”不如刚性法规可靠
  四川乐山市黑竹沟镇派出所所长老布拉罗在当地被称为“黑脸包公”。截至今年10月底,他已亲手抓获了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其中有25人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在他抓获的亲戚中,既有亲兄弟,也有堂兄弟,还有妻子一方的亲人。他说:“我也是一个重情义的人,也珍爱亲情友情,但是当亲情和友情与法律相冲突时,我会选择维护法律的公正。”
  受我国传统文化、历史、法制等因素的影响,人们提到“黑脸包公”,都会习惯性地发出感慨或赞叹。像老布拉罗,他作为当地派出所所长,亲手抓获了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其行为可真正称得上“大义灭亲”。对于老布拉罗这样的“黑脸包公”,在道德上,我们仍能像过去一样对他予以钦佩和敬意,但在现代法治上,我们却有必要对老布拉罗大义灭亲这种现象予以理性思考和对待。
  “黑脸包公”之“黑”,贵于大公无私,执法如山,视国家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包公”本人的道德好之基础上的。而道德,是一个靠不住的东西,它会因人的喜怒哀乐以及处境而出现随意性的波动。试想,如果老布拉罗不是一个刚正不阿的公安人员,而是一个徇私枉法的人,他还会去抓48名违法犯罪的亲戚吗?还会把其中的一些严重违法的亲属送进监狱吗?显然很难。
  因此,依靠道德层面的“黑脸包公”通过大义灭亲这种做法来确保公正、公平,这是非常难的。但是,法律层面的刚性制度则不然,比如,我国公检法领域当前广泛采用的回避制度——当执法人员遇到一些事关本人利害关系的案件时,需要采取回避。这种制度却可以避免执法人员因情绪化以及相关特殊处境而出现不公正执法的天然弊端。正因此,我国许多法律都把回避制度纳入其中。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45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类似规定,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同样有规定。在刑事诉讼领域,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82条就对回避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可以说,回避制度贯穿了我国公检法领域。
  事实上,回避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国家公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程序正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最大限度地排除可能干扰公正决定的一切因素。也正因此,回避制度成为了公检法执法人员广泛遵守和采用的不可或缺的制度。但是,派出所所长老布拉罗在处理自己亲兄弟、堂兄弟以及妻子一方亲人的相关案件时,却没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回避,从法律角度讲,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法治社会,我们的确迫切需要具备“黑脸包公”这样的高素质执法人员,但是,我们的公检法机关在执行具体的案件时,又要避免“黑脸包公”大义灭亲这种执法现象,而应取而代之以回避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刚性的制度层面避免摇摆不定的道德因素去干预、破坏起码的程序正义,从而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执行,从而在根本上维护了公平正义。
  □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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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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