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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行为不当致人死亡
所属单位应予赔偿
  案情回放
  据原告诉称,2008年6月3日下午,其亲人刘某正在某市场开人力三轮摩托车拉客等活,被告单位的保安穿警服骑交警摩托车,欲强行扣押刘某的三轮车。刘某惊慌逃跑,保安骑车紧追不放,强行将刘某截住,并将三轮车钥匙抢走。刘某体弱,胆小怕事,经不住惊吓,随即发生呕吐现象并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有很多过路人可证明保安拔摩托车钥匙之事实。后经鉴定,刘某系在原有脑梗塞、高血压病基础上,继发急性脑梗塞死亡。刘某出殡后,其亲人托人找保安要回摩托车的钥匙。后多次找被告单位协商赔偿问题,被告推脱不赔。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补偿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的保安以刘某乱停、乱放三轮车,影响其单位的经营为由欲强行扣押刘某的三轮摩托车。刘某惊慌逃跑,保安着保安服、骑交警摩托车紧追。截住刘某扣车未成后,强行将刘某的三轮车钥匙拔走,引起过路多人围观。刘某推车行走不久即呕吐并昏迷,当晚入院抢救,次日凌晨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因经法医鉴定认为“与他人发生争执时情绪激动,在原有脑梗塞、高血压病基础上继发急性脑梗塞死亡”,鉴定结论为“系继发性脑梗塞死亡,事故参与度不大于30%”。事后原告派人向保安要回了摩托车钥匙。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的保安没有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其驱赶刘某并强行扣车夺钥匙的行为,属超越其管理权限,对刘某构成侵权。保安的行为致刘某情绪激动,使其在原有的脑梗塞、高血压病基础上继发急性脑梗塞而死亡,保安的侵权行为是刘某发病的诱因。因此,应认定保安的行为与刘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于保安的侵权行为是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其行为的结果依法应由其单位承担。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应当与保安的侵权行为所占的原因力的比例相适应。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万元。
  □齐河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张玉成 房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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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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