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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因财起纷争法官:先析家产后离婚
  案件回放:
  张某系齐河县晏城镇村民,与妻子范某结婚近十年,其家庭在县城经商多年,有两处楼房,生活较为富裕。因两人性格不和,张某于2007年4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由于以前小两口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并未分家,范某以结婚多年为大家庭做出贡献为由,要求分割一处楼房。因张某的父母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列为当事人,无法参加诉讼,其相关权利不能受到保护,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该案案情,先中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要求范某以分家析产一案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妻子范某将丈夫及公婆一同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该家庭财产已失去共同共有的基础,法院认为范某提出的分家析产合理、合法。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通过各方的举证、质证材料,详细调查落实该家庭在建造两处楼房的每一笔投入及债务,并将两位老人原有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范某加入该家庭的时间较短,贡献也较小,在共同生活期间,该家庭的生产、经营事务主要以丈夫的父母为主,所以妻子范某在分割财产时不宜同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做平均分割,应予适当减少。同时法院考虑到本案争议的家庭共同财产是楼房,不宜做物上的分割,可给予范某适当的经济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张某及其父母给付范某应得财产析款7万元,范某承担共同债务分担补偿款3000元,相抵后,张某及其父母给付范某经济赔偿款67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随后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张某与范某就离婚、孩子的抚养等问题达成协议,促使该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玉成 房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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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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