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与人同居导致离婚
李某被判赔偿妻子抚慰金
作者:张玉成房堃
  齐河讯 近日,李某因与人非法同居,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准予与其妻王某离婚,并赔偿无过错方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李某与王某1988年登记结婚,夫妻感情较好,并于1990年生一男孩。1997年李某开始经营饭店,期间,他先后在多处租赁房屋与女青年刘某长期非法同居,并于2005年向齐河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为了孩子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12月,李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王某同意离婚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孩子的医疗费、差旅费等共计2万元。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均同意离婚,应依法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款规定,李某多次与他人较长时间同居,给王某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应予进行适当赔偿。
  (张玉成 房堃)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与人同居导致离婚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5 版:城市·社区】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