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帮助    
  文章搜索:
用户名: 密码: [注册][找回密码]  
市中院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作者:郑春笋
  本报讯 自4月1日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调整。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
  该调整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据此,自4月1日起,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主要是指普通民商事案件。 (郑春笋)
更多>>  德州日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市中院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本文所在版面
【第 A2 版:要闻】
Document

免责声明

  德州新闻网是由德州日报社所创建的综合性网站,所刊登的第三方发表的各类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资料的版权,均为第三方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所有。

  所有与德州新闻网链接的网站及其内容和版权,由相应的提供者与拥有者负责,德州新闻网对链接网站的内容不承担任何商业法律责任。

  德州新闻网刊登的电子报,均为报纸出版方提供的原版期刊杂志内容。德州新闻网不对报纸做任何内容方面的增减修改,对此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或真实性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您发现本网站使用了您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对我们的编辑方式有任何异议,请向我们提供您的身份证明及您对该作品拥有著作权的相关文件,我们会尽快根据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本站拥有版权的稿件,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其他网站等有关信息服务企业予以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