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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德周刊20161021期 >> 第01版:一版
不再限定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需要四大条件
  10月18日,据省工商局消息,近期该局会同省农业厅对2013年出台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重新印发实施了《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此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家庭农场登记要求,不再限定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农村户籍,允许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新的管理办法规定,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
  同时,新的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 “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这次修订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对照商事制度改革登记便利化要求,对家庭农场登记组织形式、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年报等内容作了进一步简化。
  新的管理办法还鼓励家庭农场在设立、变更、注销30日内向农业部门备案,符合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及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顺应户籍制度改革、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
  “此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部分返乡创业人员有热情、有技术、有资金,但因为已不再是农村户籍被挡在了家庭农场创办者范围之外。”省农业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为改变这一状况,也为了顺应当前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我省不再将“农村户籍”作为家庭农场经营者登记的硬性条件。
  我省于2013年5月出台《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旨在促进和引导山东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登记工作。
  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工商机关登记家庭农场4.8万户,从组织形式看个体工商户约占82.5%,个人独资企业占16.2%,公司等组织形式占比较小。
本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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