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衙村一角。
陵城东南10公里处有一村名王四衙,村不大,村民以王姓居多。村西北有个湾,当地人称石碑湾,因湾内有好几块石碑而得名。笔者曾到过王四衙村,也看过石碑湾,湾现已淤为洼地,碑埋入地下,村民在洼地上种了庄稼。洼地北有一片高地,村内一老者告知:有一年大雨,在高地边冲出了一块石碑座,碑座后是一座墓,现在碑座和墓都不见踪影了。问到村名为什么叫王四衙,村人皆答不知,村名来历成了一个谜。
近来看到北京大学历史系郭润涛先生的《明代的推官》一文,恍然大悟,想是该村王姓在明代出了一位推官,故人们把村子称为王四衙村。要想知道村名的变化,还得从明代官制谈起。
明代在地方实行司(省)、府、州县制,府统领州县。明洪武初年始在各府设置推官一名,“专掌刑名,不预他政”。“专掌刑名”也称“理刑名”,理、李同音,故推官又称理官或李官。
明代一个府内设有知府、同知、通判、推官四职,这四职都是“正官”。知府为从四品官,对本府所有政事负责,“统领而总督之”,责权最大,是一把手。同知、通判、推官为知府的“佐贰官”,“分职任事”,分别为正五品、正六品、正七品官。按品级推,推官是府的“四把手”。
府的公署建筑如下:大门(衙门口)——仪门——大堂——后堂。按中国古代传统,衙门口朝南,公署的建筑一般呈中轴线形式。后堂的后边及两旁一般建知府廨、同知廨、通判廨、推官廨等。廨就是古代官员的宿舍,也称“衙”“宅”。“大堂”“后堂”是知府单独或会同其他官员办公、发布政令的地方,因此大堂、后堂所在的地方一般称之为“府治”。府治当中有推官的“衙”,另外在府治附近还有推官专门的办公地点,那就是理刑馆,是推官自己的衙门,由于推官在一个府内排第四位,故人们把推官的住所或办公场所称之为四衙。
推官虽在府内位列第四,但历来被人们所看重,这方面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的基本职能是户政和刑政两大类,户政关乎国计,刑政关乎民命,户政主要处理的是赋役、户籍、田土登记、赋税催科、解运等事项,而这项工作由知府、通判及户房、工房等共同处理,而推官则需要“专掌刑名”,颇有司法独立的精神。
古代刑制有五刑:笞、杖、徒、流、死。笞刑由州县官判决,而杖刑则由府推官判决,徒以上刑罚则要经推官审理后上报按察司甚或是都察院审理,总之推官在整个明朝司法系统中担负着第一覆审和驳回覆审的重要任务;二是明朝有巡按御史每年代天子巡行各道的做法,巡按御史对地方上的户政、刑政及地方官吏的廉能政绩都可以巡查,故有“巡按出朝,地动山摇”之说,可是巡按受天子“御前点差”后,只能“许带书吏一名”,很有微服私访的劲头,而“光杆司令”的巡按到地方开展工作,则要借助推官来完成,因为明朝有明确规定,对所按临之州县的钱粮、刑狱借调他府推官来具体办理,这样一来,各府推官的权势就趁每年一度的巡按御史的巡查而水涨船高,更何况推官一般由进士出身的人来担任。人们既然看重推官一职,于是推官的影响就大了,王四衙村在明朝出了个推官,把这个村称之为王四衙村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为什么猜想该村明朝出了王姓推官呢,原因有二:推官一职虽在唐宋时期就已出现,但其时推官属于藩镇幕府的官,不属朝廷“正官”,也没有排行“老四”和四衙之说;明朝洪武初年始设推官,而清康熙初年又将推官裁撤,故而有“四衙”之称的推官很可能出现在明代。再结合王四衙村的石碑湾内有多块石碑且有带石碑的古墓出现,而鲁北农村多是明初迁民后所建的村庄,这些因素都显示,明代该村出了个推官。
□赵春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