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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德周刊20131101期 >> 第05版:新闻
“网站先行赔付”不能止于食品
  在10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送审稿》中,对食品网络交易监管进行进一步说明,对于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10月30日《新京报》
  网站先行赔付,这样的规定,是对消费者利益最好的维护。但是,网络销售乱象的成就者不仅仅是食品,对于网络销售平台的管理和约束需要一部综合的法律,而不是一个《食品安全法》的修订。
  管理好网络销售平台,才能更好维护消费者利益。这时,就需要出现一个牵头部门,邀请工商、质检、卫生、农业、商贸等等部门参加,制定一个完善的《网络销售法》或者是《网络销售条例》,按照《食品安全法》修改版的标准,将所有商品涵盖进去。在这部法律里,不仅仅要将目前网络流行的商品全覆盖,而且要设定一个门槛,什么样的商品可以销售,什么样的商品不能销售,需要作出详尽规定。比如,保健神鞋、生子灵符、避难钢球这类东西就需要禁止。
  由于网络销售具有隐蔽性,出现问题时对店主追责困难,这就需要对第三方网站加强管理,先行赔付的规定,必将让网站管理方增强责任心,他们提高了监管标准,自然就会让乱象减少,这也是他们在获取利益后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于网上销售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网购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加强网络销售管理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管理网络销售,别让食品部门孤军奋战!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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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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