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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
无论哪一受理地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作者:井璐
  本报讯(记者 井璐 通讯员 杜玉梅 杨晓)日前,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我市生育登记实行首接负责制度。受理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登记服务。对不属受理地管理的登记对象,受理地要先将该信息通报给女方户籍地,由女方户籍地对该夫妇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确定信息管理地。信息管理地在接到受理地信息当月内,不核实、上报、反馈相关信息的,追究信息管理地漏报(管)责任。
  据了解,今后我市育龄夫妇办理生育登记时,须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或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填写《生育登记承诺书(信息表)》,并对其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现场领取《生育服务手册》。生育后登记的,还需提供住院分娩实名登记记录或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持有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一孩生育登记本》等生育证件继续有效。
  为方便居民,育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居住证》办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还可委托村居计生工作人员代办生育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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