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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旁听为刑讯逼供再加一道“防火墙”



  “我要求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 ”按照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近日推出的《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可请求其辩护律师旁听。这一举措在北京市检察机关中尚属首次,目前此举仅在取保候审 (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嫌疑人中试用。 (12月6日《京华时报》)
  禁止刑讯逼供,向来是我国法律的基本要求:不仅《刑法》规定有专门的刑讯逼供罪,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均多次重申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采取了讯问过程全程录像备查等防范措施。然而尽管如此,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在一些地方仍然屡禁不止,其中诸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刑讯逼供制造的典型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力。当此语境,北京市规定嫌疑人接受讯问时可请律师旁听,等于给刑讯逼供又加了一道“防火墙”,值得欢迎。
  “律师旁听”,本质上属于一种“律师在场权”。应当看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就“律师在场权”作出规定,但在2005年“佘祥林案”发生以后,国内部分地区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已经先行对此作出了一些尝试。笔者以为,北京市此次推出《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试行)》的积极意义在于: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律师旁听”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场权”司法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有利于规范“律师旁听”行为。就此而言,北京市的规定对其他地区类似的司法实践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律师旁听”体现了现代司法制度中权力相互制衡和监督的精神,这种前置的监督,不仅有利于依法保障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刑讯逼供,而且可以通过辩护律师联系嫌疑人家属,与司法机关形成合力,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使其配合司法机关的侦讯工作。更重要的是,在嫌疑人以遭受刑讯逼供而翻供的现象逐渐增多的今天,《关于辩护律师旁听讯问办法 (试行)》规定嫌疑人、公诉部门、辩护律师都有权提出邀请律师旁听审讯的要求,实际上也是对公诉部门和公诉人员的一种保护,为公诉机关提供了一条新的、有效的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刑讯逼供的途径。
  笔者期待北京市公诉机关的 “律师旁听”制度在实践中尽快得到完善,并逐渐扩大其适用范围,使其成为司法透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瞿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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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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