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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购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叶女士咨询:
  我与梁某于2007年7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当时商量结婚用房时,看好了一套13万元的房子。由于梁某经济比较困难,我便拿出了我的全部积蓄,父母也给了一部分,一共凑了7万元,交了购房的首付,剩余部分在银行办了按揭贷款手续,并于2007年11月份以我的身份办了房产证。在对房子装修过程中,梁某只出了2000元,其他费用是我筹措的。房子装修好后,我与梁某于2008年5月份领了结婚证并举行了结婚典礼。
  我们在近几年的生活中,由于感情破裂,决定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时梁某提出,我们已经结婚,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购房时因为是我拿的钱,就不和我争了,但这套房子按目前市场价格至少可卖25万元,已经升值12万元,必须要得到升值收益的50%,要我向他支付6万元,不然就向法院起诉。
  请问,我在结婚之前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梁某应该得到房子升值收益的6万元吗?
  律师答复:
  叶女士遇到的问题,很具有典型性,现答复如下:
  一是叶女士结婚之前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叶女士的这套房子是在结婚之前购买的,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在《物权法》第九条中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叶女士在结婚前买了房子,并办理了房产证,这套房子就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至于梁某所说的两人已经结婚,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叶女士与梁某于2008年5月份结婚,至今满打满算不足3年,这套房子仍然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处置。
  其二,在叶女士不同意的情况下,梁某是不应该得到房子升值收益6万元的。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然这套房子是叶女士的个人财产,叶女士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那么作为房子的升值收益就应当属于叶女士,梁某是无权索要的。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套房子属于叶女士的个人财产,增值收益也不予分割,但是梁某所付的装修费和几年来还的房贷,叶女士应适当予以返还。
  叶女士可以向梁某讲清道理,继续协商,达成一致。如果梁某执意要得到房子增值收益的6万元,即便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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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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