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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盗,话费余额应否计入盗窃数额?
  案情回放:
  2月27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某广场窃得一部手机后被当场抓获,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30元(含SIM卡),卡内话费余额为人民币75元。对于是否应将犯罪嫌疑人所盗手机内卡上的话费计算在盗窃数额内,人们产生了不同意见。由于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1000元,因而话费余额的计算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盗窃罪与非盗窃罪的认定,因此有必要予以剖析。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话费卡不属于有价证券,不能兑换钱、物。话费卡的价值在于使用,手机被盗后,犯罪嫌疑人就获取了话费卡的使用价值,SIM卡内话费不需要任何媒介便可直接消费,不必采取其他方法转换而占有,这时被害人已丧失对该话费的控制。所以,SIM卡内话费应计入盗窃数额。据此,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盗窃数额已达到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害人手机失窃后立即办理停机补卡即能取回卡内的话费,且根据此类犯罪的一般规律,犯罪分子主观上指向的犯罪对象仅为手机本身,一般不会包括SIM卡内话费。据此,不应将SIM卡内话费计入盗窃数额。因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犯罪的数额要求1000元,故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官评析:
  在盗窃手机的案件中,虽然话费的使用必须以手机SIM卡为载体,SIM卡与手机在物理形态上结合为一体,但实际上对其使用和控制却可以实现机、费分离。因为从性质上而言,它们是不同的两个物。话费虽然以手机为载体,但并不一定会随着手机的转移占有而转移。
  当然,手机一旦被盗,在手机所有人停机之前,手机内的话费将处于被盗用的风险之中,那么存在被盗用的风险是否就意味着被盗呢?话费相对于手机机体而言,它是另一个物。它的特征表现在它一旦预存就无法更改用途,不具有市场的交换价值,它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是手机的通信功能。盗窃手机的行为人虽然客观上获得了被盗取手机的话费,但认定主观上是否具有占有话费的企图,还需考察其后续行为。假设犯罪嫌疑人此后没有使用手机通信功能,即使手机所有人不办理停机手续也不应将话费余额计入盗窃数额。一般来说,盗窃手机的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盗取手机话费的主观故意,因为手机话费很容易被挂失,而且使用该手机SIM卡容易被技术跟踪,所以,行为人盗窃手机后往往会更换SIM卡,而不使用手机内的话费。
  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盗窃手机后被当场抓获,因无法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使用SIM卡的主观故意,故SIM卡内话费不能计入盗窃数额,因此能认定的盗窃数额仅为930元,未达到盗窃犯罪的数额要求1000元,故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高忠祥 董海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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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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