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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遗产抢发丧美梦破灭成闹剧
  案件回放:
  你可能听说过有抢名的、抢利的、抢功的,应该没听说过有抢着发丧的,但现实中确实有。近日,齐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一个族院中,兄弟死后,堂兄弟为得到其遗产,在死者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抢着发丧,事后就其丧葬费用一事,以无因管理之债为由,将死者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查明事实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中原告李甲、李乙是亲兄弟,与死者李丙是院中三服堂兄弟。2008年,李丙再婚,“倒插门”与德城区黄河崖镇女子耿某结婚。2009年3月,李丙因病不幸在女方家中去世,其生前在原籍齐河县潘店镇住,有5间土房等财产(所有权不详)。李丙去世后,院中堂兄弟李甲、李乙为得到该财产抢着为其发丧,在死者家属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迫丧家接受当地旧习俗葬礼,被断然拒绝后,自戴孝帽、自摔老盆,自导自演发丧闹剧。事后,兄弟二人称为丧葬花费8000余元,要求死者之子(22岁,与前妻所生)及姑姑以死者遗产抵债。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兄弟二人将后者诉至齐河县焦庙法庭,法庭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德州市中院,中院于春节前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审结此案。法官析案: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无因管理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不适法的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利于权利人本人,或违反权利人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属于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因此不能要求权利人担责。
  本案中,死者应该由其妻子、儿子发丧,他们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发丧。本案原告违背权利人意愿不当干预他人丧事,不成立适法的无因管理。故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二原告的行为,非但没有达自己争财的目的,反倒成了一场闹剧,沦为他人的笑柄。 □黄勇 张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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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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